—他在美國, 其實並沒有「坐牢」—

2018年3月27日,孫安佐在美國賓州被捕。從那天起,他幾乎成了台灣社會眼中的「問題青年」代表。之後每有風吹草動,媒體便大篇幅報導,社會輿論也總是一面倒地搖頭、嘆氣、分析、診斷。再加上父母是藝人,他的人生幾乎被放在放大鏡下檢視。
看久了,我反而有點不忍。
我現在有一位美國房客,房裡就放著好幾把槍、上千發子彈。我該嚇得發抖嗎?該立刻報警嗎?
帶著這種疑問,我重新仔細看了一遍孫安佐當年的案件。
首先,在美國,「擁有槍械或彈藥」本身並不違法 (除非被列入限制名單內), 問題在於:孫安佐不是美國公民或綠卡持有者。
美國聯邦法律規定,持非移民簽證入境者——例如學生簽證——原則上不得持有、接收、運送槍械與彈藥,除非符合特殊豁免條件。
也就是說,如果同樣的情況發生在一位美國公民身上,未必構成犯罪;但孫安佐因為「身分問題」,才觸法。
這有差別嗎?其實差很多。
因為他犯法的性質,並不是暴力犯罪,也不是實際傷害他人,而是「移民身分下不得持有武器」的法律問題。這與一般人直覺認為的「危險槍手」並不完全相同。
台灣社會普遍對槍械極度陌生。很多人一聽到槍、火藥,就直接聯想到「失控」「犯罪」「恐怖份子」。但對一個從小迷戀軍武文化、又身處美國環境的年輕人而言,事情未必如此複雜。
孫安佐真正的大錯,是他對同學開了「要帶槍到學校」的玩笑。
這在美國是絕對不能碰的紅線。
美國校園對相關威脅採取零容忍政策,因此同學向校方通報,完全正確。警方後來搜索住處,也是標準程序。因為美國歷年校園槍擊太多,只要有人出現相關言論,警方都必須認真處理。
但關鍵是:警方並未在他家中找到攻擊計畫、作案地圖、仇恨宣言或實際行動準備。也因此,後來更嚴重的指控,例如恐攻相關罪名,並未真正成立。
之後,律師採取了美國司法系統極常見的「認罪協議」策略。
簡單講,就是承認較輕罪名,換取檢方不再追訴更重罪名,藉此節省司法成本與審判時間。美國九成以上刑事案件,其實都不是陪審團大戰,而是這樣處理。
另外,孫安佐因為未能交保,在等待審判期間,被關進「待審拘留中心」長達283天。
注意,他待的不是正式服刑監獄,而是等待審判的拘留設施。法律身分上,他是「被告」,不是已定罪的受刑人。
但這不代表日子好過。
很多拘留中心的環境,甚至比正式監獄更差。因為裡面關的多半是短期拘留者、非法移民、等待審判者,各種人混雜,設備簡陋,活動空間狹小。原本設計給短期停留的地方,一旦被關上數月,精神壓力極大。
我曾看過一個案例 : 被拘留者告法院, 你們怎麼不審理我的案子, 我已被拘留兩年, 我的人生被你們毀了…
最後法官採取了美國司法中很常見的處理方式:
time served(已服刑期折抵)。
意思是:你等待審判這段時間,就算已經服完刑期吧。
於是宣判當天,他立刻被釋放,隨後交由移民單位辦理遣返。
所以嚴格說來,孫安佐並沒有在美國「坐牢服刑」。他是以被告身分被長期拘留,然後遣返回台。
這兩者,在法律上其實差異很大。
如果把整件事放回常識來看,也許能得到另一種理解:
孫安佐能在美國司法系統中幾乎全身而退,回到台灣後也未遭起訴,這恐怕不只是因為運氣好、律師厲害,而是因為整起事件,在美國法律實務中,本來就沒有外界想像得那麼嚴重。
當然,他有錯,而且錯得不輕。尤其在美國,校園威脅絕不是玩笑。
但另一方面,一個熱愛軍武文化的年輕人,在台灣這種幾乎沒有相關空間的社會裡,要如何展現興趣、找到出口?
孫安佐並未找到最好的方式, 但不適合把他設定為「問題」, 「麻煩」, 畢竟, 他至今未傷害任何人。
我看他在節目中的反應, 說話可以井井有條, 以理服人, 但也可以很痞, 應付場面。他比我們想像的更老練, 絶不是有些節目主持人口中的「屁小孩」。
如今發生公開示範火箭槍事件, 以後的路要怎麼走, 他自己決定。 但對26歲已有這樣人生的年輕人, 他的負擔不輕, 社會給他的壓力越少越好。
其實台灣一定還有很多的軍武迷, 只是他們不敢說,或也不知道該怎麼說吧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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